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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