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实施的审批程序如下:首先,应由申请者将专利材料提交给国防专利机构,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最后,审查后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如何转让国防专利
根据我国《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一、转让对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仅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二、转让程序
(一)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二)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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