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确实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的、行为是主观故意而为之的、给他人的经济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类型: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系统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的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包括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和不能按原来的设计要求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与第一种类型相同。
(三)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其中典型的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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