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设立该罪是为了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只有侵入以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侵入其他领域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设置,是我国刑法典的一个大的发展,是我国重视科技和科技发展的一个表现。但由于计算机科学的高速发展,摩尔定律的不断证实,使我们对计算机罪名的设置与完善增加了困难,即使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也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有相当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者认为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完善:
1、入侵者犯罪心理的法定化
我们知道,很多黑客,或者被我们成为好黑客的红客,他们具有很高的计算机系统入侵水平,这些人的侵入行为是故意的,但侵入意图是善良的,或者说是想让您的系统更为完善。换言之,很多大的系统就是因为有了这些红客的合理性建议才能稳定与严密。特别是本罪中列举的这些涉及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如果没有了这些好心的红客的协助,那么这些系统被黑客的非法入侵也是迟早的事情。
所以,我们应该把本罪的犯罪心理以法定化。纯粹的善意进入系统,不应构成此罪。本罪中的故意应该是故意威胁系统,而不是简单的故意侵入。
2、国家事务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两类的计算机系统较容易判断和识别。但何谓国家事务呢是专指国家秘密的系统,还是只要涉及政府事务的系统就算是国家事务呢
前段时间,论者听说我们公安内部网的一个网站的WEB服务器被人非法侵入。该服务器存储着对非公安人员来说可能是保密的,对公安人员来说是公开的内容,当然,最重要的是该服务器承担着保证网站运行的责任。如果这个入侵者是一名公安人员,那么他是否就构成了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这个网站的服务器系统是否是国家事务系统呢所以对国家事务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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