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则守约方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等。所谓继续履行就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谓补救措施通常发生于瑕疵履行这类违约情形;赔偿损失则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签了合同不想做了怎么办?急?
签了合同不想做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违约方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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