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范围及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单位出具因商务活动确需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澳门的证明信。
2、单位出具单位人员中无在香港或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的证明信。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备案人员缴纳社保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7、本年度内单位需办理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名单;
8、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签名、印章、公章等公章徽记信息。
10、专管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便民措施:
经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查批准同意,已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单位,由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商务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时,只需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派遣函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案人员若需委托代办签注的,则还需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代办函,被委托人交验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四、处罚:
根据《规范规定,工作中发现登记备案的单位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单位人员在香港或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2年内不予受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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