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与已有技术是否相同?(下)
时间:2023-06-08 18:21:16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关于“惰钳式门”发明的创造性

从上面分析看出,对比文献2中的H型截面滑动套与“惰钳式门”发明专利中的H型衬套在各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有着实质性差别,“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与已有技术截然不同。由于发明目的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这种技术效果,对所属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意想不到的。因此,将“惰钳式门”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同发明目的与技术效果三者结合起来与现有的技术对比,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明显的。

判决中指出的“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的创新程度,而且还要考虑该发明的目的和实际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被修订后的2006年版《审查指南》所吸收,成为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解决了之前创造性判断的难题,摒弃了简单地将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轻率地否定一项发明的创造性的做法,而是将发明的技术方案、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人民法院在“惰钳式门”案中对专利实质性条件之一的“创造性”作了明确界定。该判例不仅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称赞,而且写进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郑成思的英文著作《中国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案例与评论》对本案作了评论,“一香港专利权人成功地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这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是第一次,一个政府部门成为被告并输掉了官司……一些以前对中国专利制度没有信心的人,现在也相信该制度(主要是此制度中法院的作用)真的管用。”

相关规定在《审查指南》(2006年)中已有体现,参见本案之“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专利法》(1985年)

第22条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2006年)

第二部分第四章3?1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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