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类型: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异同
时间:2023-07-02 16:13:40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者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证据不受法院支持。答辩期限从收到起诉书复印件开始,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过程。但在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会导致法院承认对方的全部证据仍需质证。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

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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