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发起人的理由:
1、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做发起人,公司法本质上为私法,根据法无明令禁止即可行原则,在公司法层面没有法律障碍。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行为能力,并不缺乏权利能力,更何况法定代理人制度可以对其弥补。
3、发起人的主要责任为出资责任和公司未能设立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发起人是否具有公司未能设立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都无法去检验是否具有足够的储备资金去防备公司未能设立时带来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只有能够具备出资能力就可以视为能够承担法定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4、公司法中公司设立的立法原意是鼓励投资、利用闲置资金。没有违背立法意图。
不可以做发起人的理由:1、原因很简单,设立公司是一项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实施与其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中小学生去买文具之类),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明显法律主体不适格。2、即便是允许作为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充当发起人?创立大会的表决等等又引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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