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尽到出资的义务,并且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违法行为,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财产偿还,不需要以股东家庭财产偿还。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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