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优先使用原则
时间:2023-06-16 08:47:05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商标权的优先使用原则

依中国法律规定,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便取得商标注册。

申请日期以商标局受理申请日期为准。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应予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排斥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若同一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日申请注册的,适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二、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

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商标权的权利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是指依照商标法,对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商标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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