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卖淫罪的定罪判刑,应符合哪些标准
时间:2023-08-15 03:29:22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协助卖淫罪的定罪判刑,应符合哪些标准

对于协助卖淫罪的定罪判刑,应符合的标准:

1.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

2.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都有什么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都有: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三、组织卖淫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组织卖淫罪追诉时效需要根据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因为量刑标准不同,追诉时效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n(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n(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n(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n(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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