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可考虑采用以下四种途径: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在此过程中,双方应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私下洽谈以达成和解协议,若无法和解则可请求第三方介入协助调解;如经调解无果,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将争议提交至指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若仲裁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