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如何理解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哪些区别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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