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在河南必须判实刑吗?
1、并非所有犯了帮信罪的公民都会被判处实刑,如果满足了以下的条件,是可以被执行缓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帮信罪没有获利也有可能会被判刑
因为帮信罪量刑既看流水也看获利。
帮信罪是很轻的罪名,最多也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不严重取决于具体情节,具有以下情节就属于“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帮信罪无获利会被逮捕吗?
1、帮信罪无获利不一定会被逮捕
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帮信罪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怎么判断帮信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1、可以通过判断帮信案当事人态度来判断是否有“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争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是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过程的,而且这两点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所以就把这两点综合起来看待。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就已经记录在案了。从第一次笔录开始,就能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案情、积极退赔退赃、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一般都是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的。需要着重提出一点的是,如果有前科劣迹,无论是什么前科劣迹,只要是在公安系统中有记录的,都会给办案人员一种“不老实”“不悔改”的初步印象,这种情况下,想要争取悔罪表现就比较难了,此时更需要律师在不同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与办案人员积极斡旋,甚至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配合,总的来说就是尽最大努力寻找有利情节。
2、争取“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办法
(1)在实践中,除了要结合案情分析判断论证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争取到这一点,那就是促进办案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是可以的,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要慎重,如果最终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犯罪嫌疑人不利,那么争取缓刑的目的基本达不到了。
(2)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盲目的在所有阶段都提。比如在侦查机关最好不提,因为这个时候,律师无法阅卷,无法了解到案件细节和具体情节,冒然提出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更加被动。
(3)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然后根据阅卷情况向承办检察官提辩护意见,在检察官形成量刑建议的雏形之前最为有效,一旦检察官阅卷之后对于量刑建议大致确定之后,辩护律师前期介入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还是那句话,越早与检察官沟通,争取缓刑的机会越大,如果能够在这个阶段促使检察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作出调查结论,那对于争取缓刑是非常有利的。
(4)到了审判阶段想要争取这一点就比较难了,也是最后的机会了,这个时候要根据检察院是否提量刑建议以及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来选择是否庭前提交法律意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来争取。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是要有选择性的采取辩护策略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采取一种辩护形式,“专业”是辩护的基石,“灵活”才是辩护的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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