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与继子女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时间:2023-04-06 21:20:55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等费用,并尽到了抚养照顾的,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则形成了扶养关系。

一、现任妻子有义务抚养前妻孩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不仅限于亲生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二、女儿有没有义务赡养继母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若成年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应该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

三、女人带着孩子结了婚离婚以后孩子归谁

(一)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离婚,却并不必然导致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再婚时,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继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姻亲关系,权利义务应遵从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在实践中扩大解释为: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子女的法定义务,继子女有赡养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且无法独立生活的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存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时,如双方没有意愿且没有抚养或赡养行为的,双方仅为没有法定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各自独立生活,互不依赖时,双方之间亦为单纯的姻亲关系。离婚后,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姻亲关系状况消除,但已形成的拟制直系自亲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二)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抚养教育是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规定的基础。该条可理解为,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方可形成拟制直系血亲。这种权利义务应当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顾和教育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以不歧视或虐待为底线。一般认为,继父母应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教育费,以生父母的标准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或继子女负担了继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并给予生活上照顾和帮助。

(三)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

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抚养人(被赡养)主要依赖继父(母)或继子(女),因继父母(或继子女)可能负担多种义务,可考虑以三年共同生活时间为形成抚养关系(赡养)最短期间,超过五年则确定形成不可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时,应着重参考当事人的意愿,并综合其他影响因素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一方仅从物质或生活照顾部分依赖另一方时,应延长最短形成拟制直系血亲时间为五年,超过八年宜认定已形成不可逆转的拟制血亲关系,居中其间由法官综合其他因素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低于最短时间的,一般不宜认定拟制血亲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抚养或赡养行为系基于维护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为,离婚后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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