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当房屋中介在撮合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若解除该等合同并非由于其自身原因所导致,则中介无权索回其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
然而,倘若解除合同系由中介方的过失或过错所引起,那么买方有权向中介方追溯退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