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有效
时间:2022-04-22 02:13:21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来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样的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呢?专家认为不一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介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胡功群律师介绍,去年12月,他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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