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国民法典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2、合伙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3、合伙合同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生意有什么弊端
误区一:平分合作股权
在确定合伙时往往会有确定合伙人出资和数额的问题。此时,合伙人往往会陷入自动平分股权比例的误区,这样很容易埋下矛盾冲突的种子。
误区二:忽略信息沟通
很多人认为,大家既然一起合作了,感情自然不是泛泛之交,没有必要再多交流、多沟通了,这往往是一个很大的误区。过分强调过去的交情,不进行信息沟通,一旦产生任何分歧,以前信赖的基础就开始动摇了。双方不可能对此毫无想法,积累下来,这种基础反而会被全部摧毁,双方反目成仇。
误区三:随便与亲友合伙
在我国,许多私有或民营企业在起步时经常是通过亲友的合作实现的,或是兄弟姐妹,或是叔婶姨之类的。我们在看到成功的例子的同时,认识更多的往往是失败的例子。家庭式合作很容易考虑到血缘关系面而忽略现实的经济关系,冲突必然会发生,而且把年序长幼带入职位划分,容易造成家庭事务与公司事务纠缠。
误区四:事先不定章程
中国现在的合作大多还是朋友或亲戚的合作,这是个特点。有些人觉得,大家是亲朋好友,感情自然不同于陌生的合作人,至于合作章程可有可无。然而事先不定章程是合作大忌,感情归感情,生意归生意。再好的亲戚朋友合作做生意,都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
误区五:角色分工不明确
因为大家是合作,所以都是老板,这样合作时就容易造成角色分工不明确。合作人觉得自己什么都该插手一下,也说应了解企业运作,这样就陷入了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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