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成立将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已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以下情形之一成立,将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已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已起诉案件能否不起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愈发重视。对于已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如果经过审理,司法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已起诉的案件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发现案件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辩护或者部分辩解,司法机关也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已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一定无法撤销或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有权利提出抗诉或重新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不起诉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等也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寻求再审。
总之,已起诉的案件并非一定无法撤销或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权利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维护司法公正。当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已起诉的案件并非一定无法撤销或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权利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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