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效力违约方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效力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三)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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