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所得必须严格进行区分,分别按各自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税种:合伙企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
3、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5%/0
5000~10000/10%/250
10000~30000/20%/1250
30000~50000/30%/4250
超过50000/35%/6750。
其中,查账征税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另: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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