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反担保人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就是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承担了其责任之后才存在,因此不能预先行使。
担保人代偿债务40万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获法院支持
近日,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担保人单独起诉反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
2013年8月,原告程某、余某以其共有的商铺为借款人许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胡某、姚某又与两原告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由两被告向两原告提供反担保。银行向许某发放贷款400000元后,因许某逾期未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两原告代许某偿还了银行的债务本息合计43万余元。两原告认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为此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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