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女加油站自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时间:2023-06-12 20:34:02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略阳男子江某冲动之下做“傻事”,在加油站为摩托加油之时,江某抢夺加油枪将汽油浇在自己和女儿身上企图自焚,所幸当地公安和消防干警及时赶到,对男子进行劝解安抚,及时化解一场危机。

28日8时30分,略阳县公安局接警称,城区一加油站内有一男子携带6岁女儿,抢夺加油枪将汽油浇在自己和女儿身上,称无钱为女儿治病,要点燃汽油自焚。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安排公安和消防干警赶赴现场,关闭加油枪电源,对该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对周围居民和围观群众疏散、劝离。与此同时,县公安局迅速安排人员轮流与江某进行对话,稳定其情绪,10时05分,成功将其控制。

据了解,江某是白雀寺镇农民,现年30岁,以开出租车为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其爷爷年过八旬,母亲患有心脏病,年仅6岁的女儿也患有脑瘫,家庭较为困难,镇村都对其进行过临时救助。3月初,江某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妻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近期女儿连续感冒发烧急需治疗,江某深感家庭负担太重、压力过大,产生绝望心理,冲动之下抱着女儿到加油站,想和女儿同归于尽。

事发后,略阳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工作。目前,县卫生、民政部门已落实对江某一家的临时救助措施。江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法律解读】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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