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先生为了复婚给前妻打欠条,自愿分期补偿14万元。得知前妻再婚后他拒绝给钱,被前妻起诉。
单先生和毛女士于2012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仍在同一处房屋共同生活。2012年8月,毛女士要搬离住所,单先生为此向毛女士出具《欠条》,自愿补偿毛女士14万元,分10年付清,自2012年12月31日起,每半年给付7000元。单先生说,他本想以此欠条为纽带,保持与毛女士的联系,期盼能够挽回双方的婚姻。但事与愿违,在依约给付毛女士两笔补偿款共计1.4万元后,他得知毛女士再婚并怀有身孕。因他未如期付第三笔补偿款,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单先生一次性给付剩余全部补偿款12.6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此,单先生称尽管不情愿,但同意给付第三笔补偿款,至于其余补偿款,因并未到期,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单先生理应履行承诺,给付毛女士第三笔补偿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于剩余补偿款,因尚未到期,法院未支持。毛女士可在单先生到期未给付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权利。
全文4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