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违法房地产广告大量出现的原因
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成因很多,但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信息不对称是由房地产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房地产具有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使用时间长和利润丰厚等特点。其中,涉及的环节包括征地、拆迁、规划、施工、验收和销售许可证的取得等。这些环节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但开发商在某些环节作假,消费者则难以发现,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极大的损害。在专业要求方面,消费者要买到放心房,从目前看,需具备一定的施工、测量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或者有专门的律师服务,但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消费者尚不具备这些条件。房地产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透明度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掌握极不对称。尤其在预售房买卖中,消费者在购买时常常无法弄清房屋的质量和社区环境等,更不能鉴别广告的真实与否,只能根据广告或开发商的自宣传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这就为开发商做虚假广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目前针对房地产广告管理的有《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约束力不强,操作性也差,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更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最高的罚则是罚款不超过3万元。如此缺乏力度的处罚对于财大气粗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太低。
此外,许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走的是招商引资的路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对某些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干涉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检查。这些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开发商有恃无恐,从而导致违法违规广告屡禁不止。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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