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费计算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所谓折旧是指将某一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方式逐年分摊掉,每年冲销的费用是从税前收益中提取的。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辆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后,虽然车辆经维修基本能够恢复外观原状,但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使用寿命往往得不到真正的修复。交通事故后车辆即使经维修,其价值会有一定程度的贬值,对于这一贬值损失,该不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折旧费呢?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辆折旧费的认定受机动车车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中没有折旧费的,如果受害人主张车辆折旧费的,可以和责任人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原则上是不支持车辆折旧费或车辆贬值损失。
“折旧费”在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对于支持“折旧费”的诉请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该少数极端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新车,即受损车辆的购买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之日较短;二、车辆主要功能系统受到严重损害,即受损车辆(特别是关键部件)的损坏程度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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