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12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双份赔偿原告蓝某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6000元。
经法院查明,原告蓝某在2006年上半年和2006年下半年的开学期间分别作为于都二中和于都四中的学生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学生平安保险及两种附加险。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正面均约定为半年,在保单背面的保险条款中却为一年。2006年11月4日,蓝某在上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花费医疗费148.3元,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91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蓝某作为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其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对此进行了追认,该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合同中的限制性和免责性条款,这些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保单正面和背面的保险期间有冲突,应当按有利于投保方理解,以一年期间为准。因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人身保险合同,应按两份保险累加限额即6000元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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