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原则执行,无约定的按法定原则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但逾期交货违约金虽然没有统一标准,但违约金在合同中的比例并不固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超过30%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增加,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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