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视为拟制血亲,从法律上取得了血亲的身份,进而取得抚养权。法律侧重于对子女的保护。出于保护子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目的,法律无明文禁止继父母对继子女行使抚养权。但是抚养权最根本是建立在血亲上,姻亲关系,即使时拟制血亲,在现行法中亦不能对抗血亲形成的抚养权,故继父母抚养权的主张不能对抗生父母。
如何确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
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
但我国民法典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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