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评定:是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员: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A.评定人条件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B.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都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但是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5)评定结论:是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是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A.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B.评定书应当由评定人签名。
(7)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现实生活当中,工伤发生之后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发生是一样的,需要进行相关的等级方面的制度划分,而在这种状况之下,所具体的伤残状况划分的话,目前还是要依据伤残人员的状况,最终由专业机构给出专业的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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