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应遵循保险公司所规定的2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在此限额之内进行赔偿(无需考虑双方责任的区分);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上述限额,则超出部分(包括鉴定费用在内)需由您本人承担30%,而对方则承担余下的70%。
若未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选择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则所有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同样包括鉴定费用在内)将按您与对方承担责任各占30%与70%的比例进行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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