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明,健康证主要涉及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仍然可以合法地办理健康证明。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乙 肝 患 者 能 否 从 事 餐 饮 行 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是一种由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需要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健康证明。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的相关工作:
(一)有传染性病原体或者有疑似传染性病原体暴露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慢性传染性疾病、有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的情形。
因此,对于乙肝患者来说,由于其患有乙肝疾病,有可能传染给他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能招聘、雇佣乙肝患者从事餐饮服务。这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餐饮服务的卫生、安全。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合法地办理健康证明,但需注意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需要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健康证明。同时,乙肝患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能招聘、雇佣乙肝患者从事餐饮服务。这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餐饮服务的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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