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车辆自燃险并不包含于"交强险"的理赔范畴内。汽车自燃乃保险公司设立的“自燃险”所涵盖的补偿范畴。为了保障在车辆自燃事件发生之后,能够尽量减少财产方面的损失,建议车主们选择购买车辆自燃险。所谓车辆自燃险,亦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中的一个子类别之一,车主唯有在已成功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前提下,方有资格购买此项车辆自燃险。关于自燃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情况下是遵循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基准来商定的,保费相对较低,多数仅需花费数十元。一旦汽车发生自燃事件,保险公司将会依据车辆受损状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具体而言:
(1)赔偿项目:若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赔偿;倘若车辆自燃导致整体损毁或者已经丧失维修价值,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额。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总额的80%。
(3)常见除外责任:自燃损失险仅针对因本车电器、电路、供油系统出现故障以及货物本身原因引发火灾燃烧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然而,若因人为直接供油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该行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此外,冬季曾发生过因低温导致车辆无法启动,驾驶员采用高温烘烤油箱从而引起汽车起火的案例,此类行为同样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定,因此不属于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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