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苏-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苏-女士说:“2011年5月,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纠纷不断,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王某偿还借我的50万元。”
“我与苏-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亲将店面交由我经营。但苏-女士常发脾气说要离婚,还到店里砸东西骂人,还将3块玉石藏起来,我婚前的车也在苏-女士处。”王某称,其向苏-女士借的40万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另取走苏-女士的10万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苏-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元。购买该房屋时,王某曾借款18万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将苏-女士婚前的一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40万元。因生意不好,到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该房屋用于还银行贷款,王某写下了借苏-女士40万元的借条。
近日,法院判决苏-女士和王某离婚;判决苏-女士和王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苏-女士所有,苏-女士给付王某折价款的一半;王某偿还苏-女士借款40万元;王某的18万元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9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女士提出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请求,其中40万元有借条,王某应当偿还。在购买夫妻共同房屋时,王某借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苏-女士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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