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一、监察委留置对象有哪些
监察委员会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涉案要求。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证据要件。保留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二、监察机关可对哪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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