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中标明质量条款时做出误解性的不真实表达;
2、虚假商品标识欺诈,具体表现为假冒别人或者虚构个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预订合同的标的物;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如欺骗世界、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资金;
4、虚假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合同标的的的质量、成分、性能等进行误解的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签订合同,从中获利的行为。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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