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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欺诈手段

2024-06-28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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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1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 (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 (1)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 4、虚假的宣传欺诈 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导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虚假的价格欺诈 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 7、虚构标的欺诈: 8、非法传销欺诈: 9、买卖双方欺诈。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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