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具体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最长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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