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包括: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变造货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
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为增加投资理财的可信度,营造手续齐全、实力雄厚的假象,吸引群众参与,不法分子往往会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合法经营形式掩饰违法行为。同时,还会以各种名目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失去理性判断,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签订投资或三方担保合同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2011年发生的盛归来案件中,盛归来担保公司让关联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借款方,与集资群众借款担保合同,从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是以个人或企业借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洛宁县张百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百成夫妇以名下经营电器商场需要流动性资金为名,长期“拆东墙,补西墙”,高息向身边人员和客户借款。三是以投资黄金并承诺到期回购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厚德黄金珠宝公司案件。发案企业与群众签订期限半年、一年不等实物黄金投资协议,投资的黄金由企业负责保管,承诺到期原价回购,并支付约定利息,以此来吸收群众资金。此外,还包括一些办理消费卡、投资汽车租赁、打着艺术品推广旗号以及利用P2P网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的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形式都具备非法集资的四个认定要件,集资过程中都有利用个人账户转款以及修筑“资金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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