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40余岁的中年男子,接连盗窃他人财物,被法律制裁后不思悔改,又趁着物资交流大会人多混乱,盗窃了他人几十元钱。近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齐某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南河店镇,在该镇举办的物资交流大会会场上,由齐某权掩护望风,王某江用不锈钢镊子从南河店镇许田村村民曾某某裤子口袋内盗窃现金75元。二人得手后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南河店镇派出所干警发现并抓获。另据民警查明,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此前均曾因盗窃获刑,后被刑满释放。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江着手实施扒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齐某权在盗窃过程中掩护和望风,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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