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伙同他人偷些油发笔小财,不想东窗事发被判刑罚,武某为自己鲁莽行动付出了代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3月7日审结一起盗窃案,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楚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92—116注水井。将该井井口上部的堵丝卸掉后盗窃原油698公斤,价值167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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