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可以是公司的股东吗?
合伙企业可以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的债务偿还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应承担责任。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部、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要求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必须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的债务超过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合伙企业的财产仍然存在的,退还合伙人的出资额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有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清偿请求。《合伙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依照《合伙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全体合伙人终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办理清算手续,解决合伙企业事务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人数不足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营业执照被吊销依法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不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算人在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清算事务主要有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尽事宜;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出资的返还。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在合伙企业解散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合伙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消灭。
清算结束时,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我国公司种类繁多,合伙企业只是其中之一。通常,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可以同时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只要公民不滥用其合伙人和股东的身份,不存在竞争。根据规定,股东的要求低于合伙人的要求
合伙企业债务应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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