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不支付补偿费的,房屋不能拆迁,只有在支付补偿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拆迁前应当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第二,拆迁协议签订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房地产纠纷。对于拆迁补偿,拆迁方往往不会给予。但被拆迁人仍应关注被拆迁人的动向,防止被拆迁人因宣告破产而拒付,也要关注谁是拆迁补偿的支付人。其次是住房质量。我国房屋使用权一般为70年,但房屋的建设年限大多只有50年。普通住宅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拿到安置房的房主可以在经济环境比较好的时候把房子卖掉。如果房子还没有建好或者房产证还没有拿到,他们可以在签订合同前与购房者协商。
然后是逾期交货和住房面积的问题。逾期交付可以通过拆迁项目的评估来解决。而房屋面积需要被拆迁人的关注。合同签订时,拆迁方往往约定,一旦房屋面积超过一定标准,就会要求拆迁方补足差价。最后,往往会要求拆迁方按市场价补足多余面积。一旦逾期付款,开发商就会要求退款,造成拆迁方无房可住的局面。而且,大多数案件都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搬迁群众想维权往往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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