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目的在与实现不同资源的优势互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外,税收制度也对重组过程中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并且实现了结构的优化。
1、增值税政策给予指导
企业重组业务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三个公告一出台,原来的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根据该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是一项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
2、企业所得税政策予以规范
企业重组业务的实施离不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所得税处理的原则,出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资产转让和接受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自己的纳税基础及所得。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企业重过程中的资金清算、资产转让所得、获得利润和受让资产入账价值等相关专业问题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是对企业重组相关细节问题的进一步规范。该《通知》的出台减轻了重组的难度,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通知》规定,一方面,对于一般重组(以变现为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按照实际支出和公允价值计算计税。另一方面,对于特殊重组(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债务企业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企业按照相关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这条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原本按照一般性税收原则应该纳税的债务企业不会因为企业重组产生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也对企业做出政策性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防止了个别企业钻税收优惠的空子,但更多的是给予债务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通知》的进一步补充。因为《通知》对于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企业作出了基本规定,而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什么样的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的起止时间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通知》的遗留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通知》和《办法》出台的基础和依据,三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对于企业重组而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有机结合使企业重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目了然,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了福音。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深入改革,在复杂的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监督作用。在企业改革和债务重组的进程中,为了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我们对于财务监督结果更加依赖。面对形式各样的企业债务重组活动,坚持以企业会计监督为理念,坚持以监督管理措施为手段,坚持以企业税收政策为目标,促进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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