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1)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只要继父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
如果要判断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母与继父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因而不形成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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