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时间:2023-06-07 03:27:37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驰名商标认定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公众对该商标具有一定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2.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

3.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是: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具有一定的使用时间;

3.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4.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5.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

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十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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