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与残疾人离婚事宜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在身体状况上存在的残疾等级以及个人生活能力的区别,因此在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时分发财物时应当予残疾人更多的份额;
其次,若夫妻两人皆为残疾人,那么应当适当优待其中一人或者是残疾程度较为严重的那位;
此外,在处理房产问题方面,残疾人应当享受优先权益。
具体来说,对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具有依法请求分割的权利,而非残疾一方若有能力的话,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援助;
最后,在处理离婚事务之际,对生活上遭遇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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