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
程某,男,68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何某,女,68岁,住址:户口属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现住花元村新农组。
赡养人:
程某荣,男,45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程某明,男,39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董某安,男,44岁,住址: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
董某军,男,38岁,住址: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何某自愿与被赡养人程某在罗岭镇花园村新农组共同生活。
2、被赡养人程某的生活等一切费用由其俩儿子程某荣和程某明共同承担,与董某安、董某军无关。
3、被赡养人何某的生活费由其子董某安、董某军共同负担,每人每年各付人民币为3000元,共计6000元。此赡养费分正月和腊月两次付清。
4、如果被赡养人何某生病需住院治疗,其费用均由其俩儿子董某安和董某军共同承担。与被赡养人程某的俩子程某荣、程某明无关。
5、被赡养人何某终老的所需一切费用也全部由其子董某安、董某军承担,与被赡养人程某的俩子程某荣、程某明无关。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执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赡养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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