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为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卫生法的渊源包括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
3、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4、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属于卫生法渊源;
6、卫生行政规章,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
7、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8、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也是卫生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9、法律解释,专指由国家机关对特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我国法律解释从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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